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蒋夫尔)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该院向原告顾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据悉,这是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乌鲁木齐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介绍,顾某与杨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杨小某。2014年2月,顾某与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杨小某由其父亲杨某抚养。其后,顾某作为杨小某的母亲,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很少探望女儿杨小某。
2021年10月,杨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顾某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杨小某的抚养权。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因杨某涉嫌刑事犯罪,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责任,向法院提交书面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顾某起诉变更抚养权。庭审中,杨某同意杨小某变更由顾某抚养,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审理结束后,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顾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据介绍,此份《家庭教育令》内容包括:要求顾某与杨小某共同生活期间多关注杨小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多关注杨小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亲自养育并陪伴杨小某成长,如义务人顾某违反上述内容,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介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旨在督促家长依法尽责“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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